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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守太当代艺术品财富管理中的法律规制研究第九届艺术金融年会主旨演讲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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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守太当代艺术品财富管理中的法律规制研究第九届艺术金融年会主旨演讲文章

   原标题:程守太:当代艺术品财富管理中的法律规制研究 第九届艺术金融年会主旨演讲文章

   中华全国协会副会长,泰和泰首席合伙人、主任,全国k21程守太先生在第九届艺术金融年会作主旨演讲

   摘要:不同于货币或普通金钱等价物,艺术品作为艺术家智力成果的产物,其价值更多地体现在精神层面而非物中国艺术品发展层面。由于主观因素对艺术品价值影响很大,对艺术品价值的认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当艺术品作为收藏品或财富产品交易或传承时,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否则不仅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维护。

   在我国最直接的将艺术品作为一种财富产品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是2016年3月15日实施的《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铁制的艺术品)。其中第二条规定,“本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这是法律规范给艺术品下的定义。上述艺术品作为“作品”受《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保护,著作权人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享有法定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艺术品与财富体系的不断融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足以解决艺术品在流通领域中所遇到的问题,亟待通过新的立法对艺术品的版权保护、财富管理提供指导。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艺术品相关立法现状,结合欧美及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分析艺术品财富管理相关立法制定的必要性,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艺术品法律体系的建议。

   “艺术法”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年代,当时欧美国家正处在艺术投资的热潮中,因而对艺术品投资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讨论也随之兴起。“艺术法”并非一部单一的法律,而是关于艺术的多部法律规范的统称。截至目前,各国都没有一个对“艺术法”的确切定义,但一般来说“艺术法”与艺术品的创造、发掘、销售、拍卖、流转、展览和收藏有关。

   中国与艺术有关的立法主要分布在民商法、经济法、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三个领域。民商法体系中主要有《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和《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经济法体系中主要有《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刑法体系中主要是e4b刑法e5b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及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相关规定。

   上述法律文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文件;另一类是与艺术品有关的法律文件。目前,我国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是相对完善的,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还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与艺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处于非常单薄的阶段。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涉及到艺术品财富管理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与艺术品市场有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出台的与艺术品生产交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另一类是与金融活动有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出台的与投资和融资等金融业务有关的部门规章。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由国务院制定的专门针对艺术品财富管理的行政法规,只有一些与艺术品财富管理业务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和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

   我国目前k22的专门针对艺术品市场管理出台的部门规章,是2016 年 1 月 18 日文化部通过第 号令公布新中班艺术品的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e4b办法e5b覆盖了艺术品市场行为中的收购、销售、租赁、经纪、鉴定与评估、投资等多方面经营活动的监管领域。明确了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提升了审批程序的效率,在规范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同时,也促进了艺术品市场的发展。

   此外,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艺术品拍卖征集)和中宣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的基础上,2017 年 1 月 9 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第三次会议,会议形成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会后公开发布了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美学教育艺术品展示),就有关工作事项做了进一步地明确。通过各类指导方针,规范了艺术品的金融交易。

   同时,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与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的修订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在2020年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对“作品”的定义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明确了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属,增大了法定赔偿上限等,加大对作品的保护。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于2013 年 3月制定了“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修订研究工作方案”。2015年 9 月形成“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修订草案(植物标本艺术品)”并报文化部审议通过。这次修订强化了责任,扩大了社会参与,拓展了文物的活化利用,加大了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还补充完善了文物保护一系列具体法律规定。

   英国有文化部,但是也没有关于文化或者艺术品市场管理的法律。英国现行的版权法包括18年版权法、e4b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e5b的k22编“版权法”。英国版权法特点是把受保护的作品分成两大部类,这是英国与绝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的显著区别。k22类作品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学、艺术作品;第二类作品属于特殊种类的作品。英国版权法还将工业品外观设计也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并规定了一些如女王著作权等特殊的著作权。英国基本上承认“权利穷竭原则”, 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也做出明确的规定。

   法国有文化部,但是也没有关于文化或者艺术品市场管理的法律。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5年制定的《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k22部商标法。11年,法国制定了表演权法和艺术产权法。18年,法国制定了专利法。19年,赋予了作者追续权、追悔收回权等。19年,法国专利法又引入了创造性和权利要求书的概念。19年增加了有关权利穷竭的规定。19年,商标法增加了对音响商标的保护,设立了商标异议制度。19年7月1日,将当时分散的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立法经汇编制定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予以颁布,开创了世界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先河,为其他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了一种新的立法模式。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没有文化部,文化事务由地方负责,联邦也没有关于文化或者艺术品市场管理的法律。德国k22部现代版权法是18年的《普鲁士版权法》,现行版权法是19年颁布,19年修订的。德国版权制度具有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的特点,它只承认作者本人可以享有原始版权,德国版权法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保护艺术作品版税追续权。德国版权法不允许精神权利,也不允许全部经济权利,仅允许版权部分。对于一切版权许可证合同,无论是否独占,都必须在时间、地域或权项上限制,不允许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把全部版权权项向某个人发放。

   美国在17年独立后,对版权已开始靠各州的法律保护。美国k22部版权法是10年k22部联邦《版权法》。美国现行版权法是19年颁布、部分条文19年生效、部分条文19年生效的《版权法》,载于《美国法典》第17篇。美国现行版权制度在很多基本方面仍旧与英国相同。如,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不保护版税追续权;一部分“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委托人而不归作者;雇佣作品的版权一般都归雇主所有等。

   香港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与英国知识产权法融为一体。19年回归后,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实现本地化后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在该精神和原则指导下,19年上半年香港立法机构通过了《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版权条例》等法律。2022年12月7日香港特区立法会7日三读通过《2022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旨在更新香港版权制度,加强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涵盖以下五个重点范畴:随着科技发展,为版权拥有人引入科技中立的专有传播权利;配合新的传播权利订立相关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修订和扩大版权豁免的范围,允许某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上常见的活动使用版权作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上学习及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室的运作;以及允许声音纪录的媒体转换等;增订“安全港”条文,以鼓励联线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拥有人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上盗版活动,并为他们的作为提供合理的保护;以及增订两项法定因素,供法院在决定是否在涉及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判予版权拥有人额外损害赔偿时考虑。

   台湾地区针对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最早可追溯至18年,后经多次修订,现行版本于2019年5月1日生效,主要包括总则、著作、著作人及著作权、制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与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权利侵害之救济、罚则、附则等共计八章117条。我国台湾地区在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制度设计上与大陆地区基本一致,这既可归因于两者的立法体系同属于大陆法系,也可归因于两者均遵守《TRIPS协议》以及《伯尔尼公约》。

   艺术品租赁是国外艺术银行的重要营销手段之一,艺术品银行是指以艺术品为存取租赁物的委托机构。该业务为国外私人银行业务的一部分,旨在为投资人提供多元化的艺术品投资服务。艺术品所有者可向第三方出租或出借艺术品,获取相应收益。但前述模式产生收益较慢,无法实现艺术品所有者快速获得资金。实践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创新金融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并成为国内成熟金融业态。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模式之一。通过该模式,艺术品所有者(酒瓶的艺术品)以融资为目的,将自有艺术品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茶杯艺术品(艺术品备案f5菠萝艺术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已出售的艺术品租回。租赁期届满,承诺人可以约定价格购回艺术品,从而解决了艺术品的流通变现问题。当然,融资租赁还可帮助家族客户以较低的首付款购入艺术品。

   实践中,为扩大规模、抢占市场、实现业务批量,嘉德艺术品并未对艺术品融资租赁业务本质进行体系化探索及理性思考,而更多将其作为借贷业务的灵活替代,导致业务模式粗放,繁荣之下隐忧堆积。例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民法典》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显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贷方将资金借贷于借方,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贷方通常会要求借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人保和物保,抵(质)押艺术品即属于物保的一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以银艺术品交易规律分析等参与艺术品融资,主要是指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借贷可能会归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存在合规风险。

   艺术品作为担保的借贷合同中,法律关系通常是,贷方主要承担交付借贷资金的义务,借方主要承担按期返还借款和转移占有艺术品的义务。以“拍卖合同”的形式行“借贷合同”之实的,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具有实质的借贷法律关系。在转移占有中,不免出现艺术品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至贷方,借方也会有是否妥善保管等风险。

   流通性风险主要是与不动产、黄金等物品不同,艺术品的价值缺乏参照,需要买方“慧眼识珠”并愿“一掷千金”。有价无市,素来是艺术品的痛点。

   艺术品融资过程中,一旦借款方难以偿还贷款,出借方能否及时处置变现艺术品则是关键。同样是艺术品,市场接受程度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家族进行艺术品投资时就要考虑其流通性因素。

   目前艺术品金融依然是小众的投资领域,自身的特点及短暂的发展历程,基金期限普遍过短、艺术品增值不确定性极强、退出渠道狭窄,退出难、艺术品基金产业链不完善及赝品盛行等诸多的问题,都是艺术品金融发展中的问题。此外,我国艺术品基金还存在艺术品评估和定价机制缺失、鉴定机制不完善,赝品盛行等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艺术品金融的发展。

   目前,国内并没有完善的艺术品价值鉴定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认证体系。尽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提出了文物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但现实中并没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业艺术品价值鉴定机构。而相关鉴定人员更是来源复杂,利益纠葛严重,鉴定结果可信度较低。

   文物鉴定界的“金缕玉衣”事件就是艺术品价值估值难,鉴定机构资质缺失的典型案例。几位所谓专家将伪造的“金缕玉衣”鉴定估值为人民币24亿元、最终导致银行被骗放贷,损失严重。

   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相关鉴定评估办法,以形成统一的价值评估体系和鉴定标准。适时建立艺术品鉴定机构登记体制,对鉴定机构的人员、业务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监管,以厘清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在实践中,可提前在法律文件中约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等细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产生鉴定和估值的争议。

   艺术品保险是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货运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艺术品直接损失。保险标的包括投保人所有、代他人保管、或其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保管、展览、装卸、运输的艺术品。按照保险承保的范围划分,一般把艺术品风险种类分为博物馆、艺术展览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收藏、商业性的画廊、古董商、拍卖行、专业艺术看各种艺术品等。

   正是由于艺术品本身的价值不确定性及非统一性,使得拍卖行艺术品保险在赔偿处理时更加复杂。

   由于保险价值的变动性,若损失发生在成交之前,则保险人根据成交前保险价值作为理算基础;若成交后标的价值上升,保险人则以成交价格作为理赔基础;

   艺术品在受损后有贬值的可能性,对于贬值这一部分损失,各国的赔偿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如果成对或成套物品中一件物品发生了损失或全损,该损失还会影响到该对或者该套其它物品的价值,其他物品的价值可能因该事故上升或下降,因此在进行赔偿时保险人也要进行考量;

   保险标的的修复,对于艺术品可修复的损失,保险人会考虑聘请修复专家对损失部分进行修复,若修复费用低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则会选择赔偿这部分修复费用,而不是向受益人支付赔款的赔偿方式。

   中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艺术品交易流转、艺术品慈善捐赠领域的税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但艺术品是人类追求美的载体,需要长远流传,艺术品公益慈善传承规划也要有“长期主义”的思维。在细节方面,周密的税务筹划是不可或缺的,还要有完善的慈善捐赠法律文件,以确保在操作层面能全面落实委托人之公益慈善意愿。

   如果真心想捐赠,就需要审慎安排,完善法律手续。在季羡林大师遗产案件中,其子季承将北大诉至法院,要求北大返还“6件图书、手稿、字画等物品”,最终法院认为季羡林大师生前赠与给北大的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随意撤销,因此驳回了季承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推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传承者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在遗产继承时,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对全体继承人负责,依法有权清理遗产、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按照遗嘱内容分割遗产。实务中,一般建议寻找“有公信力、能让继承人信服、又懂艺术品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在争议类遗产案件中,如果有人藏匿、抢夺遗产的,遗产管理人还有权提起诉讼。在刘海粟大师遗产继承案件中,继承人在提起诉讼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把已经递交拍卖行(海南省艺术品)的画作以及拍卖款项予以保全,就是实施遗产管理的必要行为。

   在艺术品传承实务中,艺术品本身的收藏、存放、保管及运输过程中,需要始终确保安全性以及环境适宜性,并通过艺术品保险等方式转移部分风险。与此同时,需要妥善保管好艺术品相关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买卖记录、进出库记录、评估记录、艺术品档案及相片等。这些操作细节很重要,也对遗产管理人的专业提出了较高要求。

   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管理与发展必须走向法治之路。我们常讲,一个国家的治理是更多地依靠政策还是更多地依靠法律,可以说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性因素。在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当前,我们认为,在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上,更重要的是要不断自觉地实现“依靠政策,更加依靠法律”这样一个重要的转变。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体系的形成与不断发育,从管理的角度看,实现中国艺术品市场治理的转变显得紧迫而又现实。

   探索未来我国艺术品立法及发展方向涉及多方面的考量,包括立法的现状、问题、国际经验借鉴以及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等。以下将对这些方面展开讨论。

   我国艺术品立法现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立法不足、不完善、不适应新兴艺术形式等。艺术品种类多样,涉及文物、当代艺术、手工艺品等,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备,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现有法律也未能很好地适应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络化的艺术表现形式,著作权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可能需要进一步精化。

   国际上一些国家在艺术品立法方面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比如,法国以知名的“法国文化遗产法”为例,它涵盖了文物、博物馆、拍卖等领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艺术品法律体系。英国、美国等国家也有较为完备的艺术品法律制度。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艺术品市场特点,逐步完善我国的艺术品立法。

   艺术品作为资产的特性决定了艺术品市场的特殊性。艺术品是特殊的精神产品,这是艺术品资产最为核心的要素,对其考察应该是多向度与多时点的,其复杂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其立法对规范生产创造、价值发掘、评估定价、权属确定、市场销售、拍卖、流转、展览、授权和收藏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要求必须要有专门的立法来规范并推动其发展。

   1. 细化立法:建议在艺术品立法上细化制度,比如分别对文物、当代艺术、手工艺品等不同类型的艺术品进行法律分类和规制,以更好地保护各类艺术品。

   2. 金融会议关于艺术品络化适应: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艺术品的表现形式变得多样化和数字化。未来的艺术品立法应更好地适应数字艺术的产生、交易和保护,包括对数字版权的规定,以及对数字交易的法律制度。

   同时,积极推动艺术品的大数据档案建设,对艺术品的交易流转、溯源确权进行登记管理。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品著作权保护是立法的重点。加强对艺术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包括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方面明确著作权归属、、使用等规定。

   4. 强化交易规则与市场监管:积极推动以艺术品市场立法为核心建构中国艺术品市场监管体系。建议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公平、透明。同时,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品、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

   5. 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层面,我国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参与国际性的艺术品交易组织、合作组织,促进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未来社会将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品也将更加多样化、个性化。法律制度需要适应这些发展趋势,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艺术创作和交易的繁荣。

   通过综合考虑现状、国际经验和未来趋势,可以制定更适应艺术品市场发展的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艺术品市场,促进我国艺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