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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创意艺术品制作学生感悟2024-05-22公共艺术品艺术品收藏投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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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网上艺术品版权络以其开放性、无纸化等特点加速了人类文明成果的传播,同时也由于其虚拟性、迅捷性等特点使著作权面临前所未有网上艺术品版权络著作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如何网上艺术品版权络著作权侵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已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网上艺术品版权络著作权的概念、研网上艺术品版权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保护措施。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1,常有学者称其为版权。我国的“著作权”和“版权”概念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英美法系采用“版权”概念,侧重保护作品的权利,即作者的经济权利或财产权利;大陆法系采用“著作权概念,侧重保护作者的权利,即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本网上艺术品版权络著作权只是著作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特殊网上艺术品版权络这种特殊的传播方式,使得无论是在作品的表现形式还是作品的载体上都不同于我们传统的概念。从内网上艺术品版权络著作权完全涵盖了传统网上艺术品版权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延伸出新的权利2。

   国际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和学者都十分网络著作权问题,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很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学术观点,据此也产生了不少的论文和著述,从而推动了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从上个世纪年代中期,发达国家出现了针对网络与数字技术修订网上艺术品版权的。代表性的是美国19年通过的《网上艺术品版权》、19年的《网上艺术品版权》、欧共同体19年发布的信息社会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绿皮书、2000年的《网上艺术品版权》和2001年的有关在信息社会中协调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网上艺术品版权)、英国、德国等成员实施该《网上艺术品版权》的国内法和澳大利亚2000年的《网上艺术品版权》以及此后对《网上艺术品版权》的多次修改,这些立法使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制度。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高科技手段实行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对网络著作权的研究,需要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不仅需要掌握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熟练应用。因此,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和保护问题在各国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仍是国际学术界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网络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方式,加快了作品的传播速度,拓展了作品的传播范围。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网络中的参与主体复杂而多样,在这些主体中,如何判定是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这些责任?带着这些问题去分析具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参加者主要分成三类:一是内容提供者,二是服务提供者,三是网络用户。相应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也分为三个方面: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杈行为、网络联线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以及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简称ICP是各种因特网页以及以其他网络技术形式向因特网提供信息的主体。它泛指任何将某类信息发布于互联网的主体。不论是普通的网上艺术品版权、事业单位,只要其向网络发布信息就属于ICP。

   目前,网络内容提供者最主要的信息发布方式就是创建万维网网站,在其网页上发布储备信息。如果其上传或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要追究其侵权责任,为其发布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3。因此,不论是个人博客,还是大型专业ICP网站,只要包括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资料、作品,就要追究网站所有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联线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iceProvide,简称ISP是指各种网络服务商、电子布告系统经营者等为网上信息传输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的主体。

   实践中,网络联线服务一般分为三种方式:一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用电话线路接通网络(网上艺术品版权);二是通过电缆专线等固定线路接通网络;三是小客户的网站挂在ISP的服务器上,ISP向客户收取费用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其服务器的部分记忆空间放置客户网站。

   因此,要认定ISP的行为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对链接行为的性质、ISP对暂时行为以及ISP因用户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等问题做科学合理的界定。

   这里的“k23”包括网络用户将网上传播的信息到其主机的硬盘、软盘上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及到其他存储介质上。为个人学习、欣赏、研究等目的k23行为不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网上艺术品版权》第条的规定,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人和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设立的权利管理信息受法律保护,如著作权人在作品上加注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版权保留、是否付费使用等信息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都为侵权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往往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或邻接权,网络作品由于网络的无限性等特点,使得其比较普通作品更容易受到侵犯,所以其权利人更注重采取设置密码等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网络用户故意避开或破坏这种技术措施的行为就是侵权4。

   目前,网络著作权人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可以概括为四类:一是使用控制性技术,如允许对作品浏览、阅读,但是不能进行k23或等技术;二是访问控制技术,主要通过设置登陆口令或身份验证等措施限制未经许可或非法用户进入系统,确定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信息资源所享有的权限;三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此类技术主要是为保护著作权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代表是加密技术;四是对网络著作权作品监督和接触记录的技术保护,此类技术措施可以记录一部作品被浏览、k23或的次数或频率,非法的k23与等行为都被记录在案,从而使著作权人可以对作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我国《网上艺术品版权》第条第6项规定,技术措施是指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从而将著作权人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严格限定在著作权的权利范围之内,有利于防止著作权人采取超越著作权权利范围的技术保护措施而阻碍知识的传播和利用5。

   在《网上艺术品版权》的统领下,在《网上艺术品版权》、《网上艺术品版权》e4b网上艺术品版权e5b以及相关部门的规章、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的配合下,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虽然我国e4b网上艺术品版权e5b也对网络著作权有所保护,但只是在个别条文上有所体现,而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显得不很完备;立法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前瞻性、技巧性有待加强;虽然目前我国涉及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不少,特别是e4bk20e5b的颁布对规范网络行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更多的是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限制和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限制问题,基本没有涉及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e4b著作权法e5b第条规定,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弥补的损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的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6。

   然而,我国刑法仅在217条和218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品罪,其他侵权行为都没构成犯罪,这使得法律对很多著作权侵权行为缺乏威慑力。此外,在实践中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也就是对著作权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很少甚至不会移送司法机关以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所以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7。

   我国e4b著作权法e5b修订前后都规定了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内容,为快速、低成本、率地保护著作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e4b著作权法e5b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品的材料、工具、设各等。

   2005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e4bk20e5b,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管理内容、以及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责任、具体的处罚措施等。

   我国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虽然形成了初步的框架,但还需学术界和立法界进一步努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另外,由于网络著作权属于交叉学科的领域,既需要懂网络技术的相关知识,又需要掌握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因此需要更多的复合型人才和更多的法律界人士投入这一问题的研究,从而推动我们网络著作权的研究向纵深发展。

   1党跃臣,曹树人.论文秘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2段维.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6

   4张军,卫聪玲,马筱莉: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研究M,经济科学ill版社,2005

   5周作斌.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及相关问题探讨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5:12-16

   6张新宝.互联嘲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赵强.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和保护J.南京:南京师大学报(网上艺术品版权),2000:-k22